夫婦國籍不同 如何選擇離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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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09/25 14:00

最後更新: 2020/05/18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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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來源:iStock

香港為國際都市,匯聚多國人士。若夫妻來自不同國家,雙方在離婚時自然需要面對選擇離婚地的問題。近年中港婚姻數字上升,本港家事法庭亦需要處理不少涉及不同國家的伴侶的離婚案件。那麼,他們該如何選擇離婚地?

離婚地的選擇其實與舉行婚禮的地方並無關係,相比之下,雙方在離婚時的居住地和二人在婚姻期間的居住地更為重要。在香港,如配偶其中一方或雙方為香港居籍者、慣常居於香港最少三年,或與香港擁有密切連繫者,即可在香港提出離婚呈請。各國對於這些條件的要求各有不同,因此在決定香港是否為最佳離婚地前,最好先確定配偶雙方是否可在港提出離婚。

現時,香港並不承認事實婚姻、民事伴侶關係和同性婚姻,但會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承認在他國辦理的離婚。內地以往未對香港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令予以承認,但今年7月中港兩地簽署相互認可和執行相關事宜判決的安排,此舉將有助減少跨境辦理離婚事宜所帶來的問題。

在香港,除非配偶其中一方能證明其承受異常的困苦,否則婚姻須持續最少一年以上才可提出離婚呈請。向法庭提出離婚呈請的一方必須使法院信納以下五項「事實」中至少一項來證明婚姻已「破裂無可挽回」的離婚理據(當中三項為過失性,而兩項為非過失性):通姦、不合理行為、遺棄、對方同意離婚的情況下雙方分居超過一年、或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雙方分居超過兩年。其他管轄區在這方面的處理各有不同,例如內地則不設過失性離婚理據。在內地辦理中港婚姻離婚程序的好處在於內地的程序簡易且費用相對低廉,內地婚姻法沒有就提出離婚的時間訂下任何時間限制,而根據婚姻法第31條,丈夫和妻子可以「雙方共同意願」為由提出離婚。

很常見的情況是雙方可選擇在多於一個司法管轄區辦理離婚,而這可能引伸在某個司法管轄區進行的離婚可能對其中一方較為有利的問題。雖然法庭並不鼓勵按自身的財政需要挑選訴訟地的行為,但這做法在香港頗為常見。一般情況下香港法庭會依照英國法律平等分配的原則作為考量起點,保護財政上較弱勢的一方。雖然在考慮婚姻時間長短和各方需要等因素後,資產最終未必會平等分配,但在香港,負責照顧家庭的一方通常會被視為與家庭經濟支柱一方對婚姻有同等貢獻。

香港在判令的執行上擁有完善的系統,包括有在有關子女和贍養費方面;法庭亦可要求雙方提供有關婚姻財富的證明文件。上述的因素均有助呈請人決定最合適的離婚地。

文章獲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授權轉載,標題經TOPick編輯修改,原題為「香港是否為適合提出與外籍配偶離婚申請之地?」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專業支援律師希蔚樺(右)及律師張冠晶(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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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專業支援律師希蔚樺及律師張冠晶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